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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消息,孙某龙系孙某领、王某某之子,孙某领与王某某将自己儿子告上法庭,原因是自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孙某龙之女孙某溪一直由其二人抚养,作为父母,孙某领夫妇未恰当履行抚养义务。于是起诉孙某龙要求其支付抚养费10000.00元。
以案释法
老人帮带孩子是义务吗?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监护制度是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既享有监护的权利,又负有监护的义务。
其次、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成为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其担任监护人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资格;二是祖父母有监护能力。
本案中孙某领夫妇作为孩子的祖父母,虽具有法定监护人资格并具有抚养能力,但在孩子的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依法取消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就只具备对孩子的监护资格,没有对孩子监护的义务。
老人帮带孩子应如何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孙某领夫妇抚养孩子的行为应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于是孙某领夫妇有权要求孙某龙偿付抚养孙女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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