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艾滋病毒入职造拒,起诉用人单位会成功吗?
 

携带艾滋病毒入职造拒,起诉用人单位会成功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前天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据搜狐新闻消息,四川谢某是一家企业的试用期员工,在公司上班后的一个多月,他通过了试用期,但公司未及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上班的第三个月,公司让其上交入职体检,却发现谢某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于是公司以“申请人体检不合格,拒绝录用”为由,开除了该员工。谢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转正后两倍工资的请求。

以案释法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在招录人员时都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查,除非经过入职人员自愿同意,所以入职体检不包含艾滋病检测。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够辞退艾滋病的劳动者,还需要尊重其平等就业的权利。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拒绝入职是明显的就业歧视。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谢某患有艾滋病辞退缺乏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谢某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结果

 

2018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谢某和作为被告的企业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双倍工资63000元,双方签订两年劳动合同。但维权并未结束,2018年7月,谢某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起诉某市第六人民医院、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赔10万元,并要求书面道歉,小编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版权所有: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 | 电脑版
首页电话地址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