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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消息,武某某之子武某因车祸身亡,经交警部门处理,武某某获得武某的死亡赔偿金184000元。当时因刘某某与武某同居,已有身孕,武某某考虑到刘某某已有身孕,在得到赔偿金后给了刘某某60000元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刘某某在收款后私自做了人流手术,将腹中胎儿打掉,于是双方因赔偿款问题发生争执,武某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该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未婚女友不属于近亲属,若胎儿顺利出生,则可作为近亲属享受死亡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刘某某打掉孩子就不能继续占有死亡赔偿金。
胎儿享有继承权吗?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说,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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