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案情简述
据人民日报消息,2016年7月以来,涉恶人员于某、于某某、孙某等人拉帮结派,以“打、砸、寻衅滋事”等暴力方式,在当地盗采河砂资源,非法争夺河市场。于某等人这么肆无忌惮地盗采河砂,而且每次都能躲掉执法部门的检查,疑有人通风报信。当地市纪委监委调查后发现,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事先告知于某等人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车辆等执法信息。于某等人接获信息后,便采取暂停采砂作业、车辆避让行驶等手段逃避执法检查。事后,赵某向于某等人索取红包,先后收受于某等人贿赂30余次共计4.7万余元。纪委监委给予赵某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万元。
以案释法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就是说,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监察委员会负责贪污受贿案件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引用声明】:本文中的案例及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