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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的双十一购物节,你是不是也在疯狂“剁手”中?但每年关于双十一购物的很多法律问题还是只增不减,南博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解答在双十一购物当中最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教大家安安心心购物,踏踏实实“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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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商品的定金能不能退?
一般不能。
很多卖家都有“预付定金”“定金翻倍”“赢定金红包”等活动,顾客在参加活动时会接到诸如此类的提示“预付定金后规定期限内不支付尾款,定金不予返还”。定金罚则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得非常明白,“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定金”与“订金”是完全不同的,具体请点击分清“订金”与“定金”,避免一字之差误入文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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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下单后,商家能够以缺货等各种理由拒绝发货吗?
一般不能。
从合同成立的过程来看,商家向消费者发出可以购买的“要约”,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则视为接受了“要约”,交易合同关系成立,如果商家在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那么,只要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个法律关系,2019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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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是否享受“三包”服务?
可以享受“三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服务。免费赠品虽然看似“免费”,但其实是消费者为购买产品而支付的对价中已隐性包含该“赠品对价”,赠品也属于商品,应由商家提供并负责“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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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节,部分商家先涨价后打折合法吗?
不合法,属欺诈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相关内容,虚假打折、谎称降价,诱骗消费者进行购买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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