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信用社职工参加单位酒局后身亡,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云南一信用社职工参加单位酒局后身亡,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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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云南媒体消息,昨日一则“大理州某县两个银行搞公务接待,过量饮酒后,信用社一女职工非正常死亡”的消息被曝出。目前该县委外宣办主任向记者表示,据查,饮酒事实为真,信用社女职工死亡也确有此事,但并非公务接待。目前公安部门已介入,因宴请非公务行为,该县政府方面在协助解决问题。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表示,李某的死亡是否和前一晚的饭局有关,待李某的后事处理完毕后完成调查,择机统一发布。逝者安息,心痛之余,小编也将持续关注后续事件的发展。

 

虽然此案正在调查中,相关部门也否认该酒局为“公务接待”,但是关于公务接待的餐饮标准,是有法律规定的。

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同桌饮酒者的法律责任。

同桌饮酒后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但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②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③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④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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