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云南网消息,云南文山某县一14岁少年王某,本应在校园里与同学们一起读书,可父亲却让他辍学了。王某辍学的事传开后,引起当地镇政府的重视,镇政府责令老王将小王送到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老王还是我行我素。于是,镇政府向县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近日,法院为小王上学的事,专门召集镇政府、部分学生家长代表及相关部门人员召开听证会。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3、云南省教育厅与省司法厅共同印发《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办法(试行)》 明确,各地各级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采取进村入户、举办教育法治学习班、利用新型媒体等方式,重点对《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经宣传教育仍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改正。
先予执行是指在案件未判决前,为解决原告人生活上的困难或生产、经营的紧迫需要,根据原告人的申请,先行裁定被申请人履行属于将来应该判决执行的一部分义务。先予执行对权利人来说是提前享有其权利,对义务人来说是提前承担应履行的义务。先予执行是法律中的一项特殊法定程序,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