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辽宁葫芦岛某小学门口发生重大车祸5死19伤,肇事者非毒驾、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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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人民日报消息,2018年11月22日12时15分,葫芦岛某小学门前,一名男子驾车驶入路左,逆向行驶,冲撞过路人群,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截至17时30分,已造成5名未成年人死亡、19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伤员正在全力救治中。经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此案犯罪嫌疑人韩某,男,29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酒精和毒品检测,公安机关已鉴定排除醉驾、毒驾,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愿伤者能尽快治愈,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以案释法

本案中肇事者应以何罪论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首先我们来区分一下这三种罪名。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但是三者又有着明显区别,首先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综上所述,肇事者韩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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