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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澎湃新闻消息,冷某系湖北某大学在校生,2017年8月17日,冷某趁假期尚未结束,前往云南昆明旅游,在昆明某地铁出口处遇电动车司机王某,双方因乘坐电动车问题发生言语冲突,王某为发泄情绪,遂尾随冷某,在偏僻处骑车撞倒冷某,对其拳打脚踢,并用电动车钥匙狠戳其头部,之后逃离现场。
★ 8月18日,冷某通过微博阐述自己在昆明旅游时无辜被打的经过,此事引起众多网友热议,云南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此高度重视,随即进行严查处理。
★ 8月19日,王某在昆明官渡区某仓储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于8月20日被昆明某公安局刑拘。据公安局官方消息发布:王某因冷某拒绝乘坐其电动车,双方因此发生言语冲突,王某认为自己受到冷某的侮辱,随即尾随冷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案发之后,王某曾回到现场查看、清洗血迹,销毁现场痕迹。
★ 2018年10月15日,昆明市某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冷某刑事附带民事的经济损失。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小编提示
女孩子外出旅游时尽量与家人、朋友同行;
拒绝乘坐无合法经营执照的车辆;
每天与家人、朋友保持联系;
出游时衣着不要太过张扬,身处异地时切莫与人发生冲突,如若权利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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