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我不干了!”微信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老板,我不干了!”微信朋友圈发布辞职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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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互联网的逐步发展,自媒体的兴起逐渐替代了传统媒体,微信、QQ等社交软件成为当今传播信息交流的方式。在自媒体时代下,如果有劳动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辞职声明,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呢?


案例简介

据法制日报消息,卢某系某科技公司销售总监,长期在外开展销售业务,2017年12月,一直在外开展销售的卢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辞职声明:“我于今日起与某科技公司正式辞职,此后再无工作关系。”同日,该科技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群里发布了“关于卢某辞职的声明”,但没有说明辞职的原因及方式。4个月后,卢某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自己赔偿金、双倍工资、劳动报酬等20余万元,双方因此事协商无果诉至法院。目前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已达成协议,该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卢某赔偿金等5万元。

 


以案说法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新类型证据——即微信、微博等聊天软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辞职声明,应当被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证据类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证明朋友圈发布信息为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对此类证据视同其他纸质书面证据的要求予以审查、认定。

 


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不适用以下四类文书: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实践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利用微信请假、辞职等情况,大家应该增强关于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意识,今后再遇到同类事件的时候,对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一定要及时、妥善保管好相关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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