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吃饭的人被判无责!“喝酒承诺书”是否有效?
 

小伙参加婚宴醉亡,同桌吃饭的人被判无责!“喝酒承诺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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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新媒体消息,2018年4月,张某与朋友李某、杜某参加王某的婚宴。晚宴期间,张某用白酒与同桌的人相互敬酒,随后呕吐不止,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张某抬至酒店一楼处等待急救人员,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张某家属将新郎、同桌吃饭的人以及该酒店诉至法院。

本次婚宴主办方新郎、同桌的人以及该酒店该如何承担责任?欢迎留言讨论。

以案说法

据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张某与朋友李某、杜某及新郎的多名同事共坐一桌,同桌的人除张某的两位朋友之外都表示与张某并不认识,张某用白酒向同桌的人敬酒时,同桌的人因工作原因皆用饮料代之,并且劝阻张某不要饮用白酒,在与新郎新娘敬酒之后纷纷离席,离开之时张某并无异常,因此与张某同桌的人对张某的死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新郎王某作为婚宴的邀请人,李某、杜某作为张某的朋友,在张某因醉酒呕吐昏迷时,未及时采取积极救助措施,三人应当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而酒店只是提供宴席场所,要求该酒店承担责任缺乏依据,酒店不承担责任;席间只有张某一人饮用白酒,在他人劝阻之下仍继续为之,因此,张某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有网友提出:如果参与饭局的人相互签订“喝酒免责承诺书”,是否就可以开怀畅饮,酒后出事不需要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签订的“喝酒免责承诺书”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喝酒的人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要看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错来承担责任,并不因签订承诺书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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