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处罚,原因竟是......
 

一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处罚,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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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一点资讯消息:池某系一名人民警察,2016年5月,池某将自己网购的GPS跟踪器安装在其上司周某的车保险杆底部,通过手机APP查看周某的行车轨迹。2017年3月,池某在周某常住的别墅地下车库安装摄像头,多次拍到周某与一名女子在地下车库发生关系的视频影像。随后,池某将视频影像刻盘寄至某公安局,举报周某涉嫌违法违纪。该公安局却对池某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其侵犯他人个人隐私。


此决定一出,各大网友对此争议不断

网友A:

偷拍目的如果是为民除害,警察本就有此权力如今法院重视有效证据,非法获得证据的定义必须清楚,在没有正当安全条件下获得证据时,不应该被问罪,不然我们如何保障敢于勇敢与犯罪腐败分子作斗争的个人。

网友B:

如果一个社会可以滥用职权任意偷拍,将造成人人恐慌、人人自危、人人害人,那么它对社会的影响远比抓贪官更深。

小编暂不对此案做评论,小编借此案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隐私权的法律知识。

 

私权是指自然人自然人享有的生活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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