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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媒体报道一则关于小偷偷盗一辆漏电电瓶车被电死,家属要求车主赔偿20万元,在法官的调解下,电瓶车车主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精神损失费。该文章在网上被大量转发并引起讨论,12月20日,网传调解此案的法院发布声明称从未受理过该起赔偿案,此声明发出后,发帖的媒体竟悄悄删除相关新闻!由于该新闻经过多轮转发,目前并不知道发布该新闻的相关媒体。
新闻是记录社会、传播信息、真实反映每时每刻重要事件的一种文体。
新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新闻记者采访不深入、编辑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的,新闻机构要通过本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新闻机构要建立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通报批评、限期更正、公开检讨、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根据《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 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 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新闻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根据《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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