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附5种无效情形!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书面协议”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附5种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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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山东高法消息: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陈某沉溺于网游不能自拔,因此夫妻之间经常发生口角。2017年春节期间,陈某因玩网游欠下债务,周某欲与其离婚。为挽救婚姻,陈某与周某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如若陈某因玩游戏而欠债,则“净身出户”。2017年4月,陈某因玩网游透支信用卡10万余元,周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且主张婚后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净身出户”书面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净身出户”协议书乃陈某为挽救婚姻而不得已签订的,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诉讼中多以出轨、家暴、吸毒等较大过错为惩罚理由。本案中陈某仅仅是沉溺于网游,“净身出户”对其处罚力度过大,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二、“净身出户”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

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下五种情形,即使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使得忠诚协议无效只有在协议离婚时“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必须采取诉讼手段离婚的,忠诚协议无效,双方需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所有证据。

二、“忠诚协议”的内容本身不合法或违背道德:协议内容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关于财产的分配也应该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忠诚协议”本身并不平等公正:协议是对夫妻双方共同的约束,不能只是约束其中的一人,另一人不在此协议的约束范围内。

四、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财产分割并非签订协议的本意,而是为了其他目的。

五、协议并非自愿签订: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用于约定婚后双方的义务,合理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一方以不签协议就不结婚或其他不正当理由达到签订协议的,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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