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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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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90后适婚男女逐步进入婚育阶段,实践中因人格权纠纷的比例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知识的更新换代、职场的竞争和生活的压力。部分女性为了提高学习认知能力,选择进入高校读研攻博;为了更好地推进工作,选择出国留学继续深造;为了子女未来能够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先奋斗等因素不愿意生育,在孕期未经丈夫的同意,遂擅自终止妊娠。
妻子在孕期未经丈夫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丈夫是否能以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生育权?
所谓生育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生活中往往只有夫妻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生育权最终才能得以实现。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已婚妇女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决定权是女性具有的一种自然权利,属于民法上的绝对权和支配权。妇女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任何人不得强加干涉。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能成为丈夫以自己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可以成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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