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竟归女方所有?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竟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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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本案中刘某和吴某处于同居期间,刘某想购置房屋,但因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便将房产证登记在吴某名下,且刘某自己支付一部分房屋购买费用,应属于共同财产京市某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房屋归吴某所有,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房屋市场价值评估,依法判决吴某给付刘某房屋折价款100余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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