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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新闻报道,12月21日上午,江苏省某法院对“长江口倾倒垃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浙江省某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一般市场价格将垃圾交由上述人员处置。经鉴定,违法排放的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最终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给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
众所周知,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她拥有独特且脆弱的生态系统,是我国宝贵的生态文化宝库。长江的生态环境不容非法侵害和忽视,一旦破坏将很难修复,此破坏行为于法不容。
以案释法
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及相关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重新安装使用、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
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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