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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近日,曲靖市某法院对辖区内首例偷换商家二维码进行盗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查明,郭某自己经营着一家电脑公司,他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与当地许多商家达成合作协议,为商家提供平台搭建微信、支付宝转账收银等技术服务。郭某利用为商场收银台更换已坏微信支付二维码水牌的机会,将事先制作好、绑定了他自己公司微信商户号的二维码水牌拿到商场进行更换,顾客在付款时看到的是与商场名称相似的商家名称。
以案释法
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更换微信支付二维码的方式,秘密窃取某商场的销售款项1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小编提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进步,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等技术的广泛运用,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有了新的作案方式和方法。目前,偷换商家二维码进行盗窃而构成犯罪的事件也愈发增多。
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收款二维码,消费者在扫二维码付款或扫未知商家的二维码时要注意保持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商家沟通,造成损失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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