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恶意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结局拍手称快!
 

开发商恶意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结局拍手称快!

 南博律师 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lv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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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新浪新闻消息,西安某集团有限公司以签订合同时没有预售证为由,将两年前已经内部认购并交付全款的购房者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018年6月,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购房者之一李与开发商所签内部认购合同无效,李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1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撤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商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释法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被认定有效。本案中出卖人在起诉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且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明确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形下,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导向,开发商提出的诉求明显不合理,追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诉讼实质上是在滥用司法资源,属于滥诉、恶意诉讼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事由,合同有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当事人提起恶意诉讼后,法院在立案之前发现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审判之前发现,裁定驳回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是法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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