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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新浪云南消息,申请执行人王某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腾某的厂房和设备,执行干警通过各种手段寻找“老赖”滕某的下落。可滕某不仅不露面,甚至私下将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某法院审理后,以滕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以案释法
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构成犯罪。
对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不少当事人认为,处理自己的财产很正常,不会涉及犯罪。实际上,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经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强制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本案中滕某明知公司的工厂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未支付工人工资为由,擅自交员工自行经营,期限长达5年,并将已被法院查封的工厂设施转让给其他公司,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滕某的家属积极配合法院,使滕某的案件顺利执行终结,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滕某自愿认罪、悔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要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财产,妨害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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