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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买一部苹果8plus、300元买一部三星……你会心动吗?据快资讯报道,孙某曾花500元购买了两部品牌手机,后被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所购买的手机为赃物。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3808元。孙某被法院认定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本案中孙某虽辩称并不知情所购手机是赃物,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向他人购买的手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该手机只有机身,没有充电器等相关配件,应当能够判断出该手机系不正当手段所得。
实际上,不管是路边的手机,还是来路不明的“二手汽车、摩托车”,都不要轻易购买,如果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赃物,在诱人低价背后甚至隐藏着犯罪的风险。小编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因购买涉赃物获刑的案例并不少见。
在检索出来的案例中,发现涉案的人都会辩称“自己并不知情其购买的涉案物品是犯罪所得,只是觉得便宜而购买。”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其是“明知 ”呢?一般情况下,结合经验法则、逻辑规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在夜间或者路上随意兜售而购买会被认定为明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交易场所购买的;
(二)证件手续不全;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的。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购买时间、地点、价格、物品特征、交易方式等情形,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入罪标准、从宽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罪名的具体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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