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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澎湃新闻此前消息,2014年7月,刘某花3万余元在网上购买了24支仿真枪,后该批枪形物被某省海关缉私分局查获。8月刘某被刑拘,9月被逮捕,2015年4月,某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经过一审、上诉被驳回、申请再审,历时四年,终于在2018年12月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某走私武器再审一案作出宣判:认定刘某构成走私武器罪,但由于涉案枪支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原判处罚过重,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2000元。
近年来,公民持有、销售他们认为的仿真枪、玩具枪而被认定为真枪的新闻层出不穷,小编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因网购仿真枪获刑的案件并不少见,本案只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批复》明确指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还应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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