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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据云南依法治省平台消息,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正在家吃着亲手下厨烹制的青椒炒肉,突然牙龈一阵刺痛,原来是被花椒里掺杂的花椒树刺扎到了。于是陈某拿着花椒树刺和剩余的花椒前往超市评理,要求超市不要再出售该类花椒,并要求超市予以赔偿。超市工作人员查看后,同意陈某将花椒退货,并同意退还陈某支付的10多元花椒款,但是拒绝其他赔偿。陈某一气之下,索性于当晚在该超市买下了3.5公斤价值1000多元的花椒,三日后将超市告上法庭,目前本案暂未宣判。
图为涉案花椒
【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陈某认为超市出售的花椒含有大量花椒刺,不易辨认,极易伤到食用者,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且超市在继续销售过程中未标示任何安全警示标示或者警示说明,该花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超市认为,涉案花椒为散装花椒,含有少量果穗柄属正常现象,且花椒经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陈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在食用时需对花椒进行挑拣、清洗,故其所受损害为自己疏忽大意导致,超市不存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出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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