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头条】——加拿大人来华贩毒200多公斤,被依照中国法律处以死刑!
 

【世界头条】——加拿大人来华贩毒200多公斤,被依照中国法律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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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

据铭法网消息,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加拿大人A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驱逐出境,A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9日

12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为从犯和犯罪未遂并从轻处罚明显不当,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1月14日

2019年1月14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A某走私毒品一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A某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案释法

路人甲

走私毒品可以判处死刑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可适用死刑。

南博小编

路人甲

外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有特权?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因此,对不同国籍的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均应适用我国法律,依法进行审判。

南博小编

路人甲

被告人A某被判处了较原判更重的刑罚,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均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不存在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法院重新审判后判处的刑罚不会重于原审判决判处的刑罚。但本案出现了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形(检察院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出现新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就不再受不得加重其刑罚的限制。 所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处A某死刑的判决是合法、适当的。

南博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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