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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消息,云南寻甸女子张某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自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张某到寻甸进行卖淫活动,先后与多名不知名男子进行性交易。2018年11月2日,张某与嫖客以人民币300元的嫖资在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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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指道德低下者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性贿赂等),以产生利益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的与不固定的性对象发生的有偿性行为。
一般的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会受到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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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根据卖淫的性质,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因为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2、什么情况下属于本罪规定的“明知”的范畴呢?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3、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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