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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据新浪新闻消息,近日,刘某只身一人来到某交警大队报案,称当天11时左右,自己驾驶一辆比亚迪银灰色小型轿车行驶至县城某处时,与正在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损坏、车主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然而,大队民警根据调取周边监控和现场勘验等缜密侦查,识破这是一起“顶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之后刘某(父亲)交代:当天晚上是其儿子驾驶的车辆,事发时正和坐在副驾驶的朋友聊天,加之驾驶技术生疏导致车辆发生偏移,撞倒电动车导致车主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父亲)护子心切,害怕报警后儿子受到法律的制裁,遂出此下策。
以案说法
刘某(儿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主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爱子心切,为了使儿子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使司法机关误以为自己为原犯罪人。刘某明知其儿子具有犯罪行为,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帮助其隐匿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应当被认定为包庇罪。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以案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区别: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在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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