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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近日一段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4分33秒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前来立案的举报人向工作人员询问立案情况,一工作人员多次表示:“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的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对此,1月21日,涉事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当事人)说的是片面之词。此外立案庭一工作人员表示:“因该案性质特殊,曾经我们接待过一次,不可能再接待答复他们了。”——消息来源于新京报评论
据了解,当事人到法院是要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对于“立案”是如何规定的呢?
立案登记制度
为了解决“民告官”立案难的问题,保障民众的诉讼权,2015年,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该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1、违法起诉。
2、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3、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4、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不依法立案的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否则应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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