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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一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
不是首要分子或参加次数不足3次的聚众淫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但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林某二次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系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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