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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成都商报消息,近日,经双流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曾受到网络关注的“医生”性侵女患者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经查明,2018年5月,患者李某某(女)到罗某所在医院看病,罗某将李某某带进医院检查室后,给李某某注射了镇静药物,并趁机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某某逐渐苏醒,发现罗某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当场表示反对,并拿出手机准备报警。罗某见状,抢过李某某的手机,逃离现场,将李某某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684元)及身穿的工作服丢弃在一垃圾桶内,后离开成都。
更荒唐的是,罗某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2017年6月开始,罗某在双流区某街道开设的“1+1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活动,并办理了虚假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身份证。罗某向双流区某医院提交了上述虚假证件的复印件,并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阶段性在双流某医院坐诊。
以
案
释
法
一、强行与患者发生性关系——强奸罪——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夺患者手机——抢夺罪——该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云南为例:云南省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二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五万元为起点。(关于云南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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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同时犯上述三种罪——数罪并罚——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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