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情人节】——租个对象过节可以吗?
 

【2.14情人节】——租个对象过节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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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情人节出租
冒充对象:¥2000
当电灯泡:¥300(有生命危险的不接)
背黑锅:¥1000
接电话撒谎:¥400
陪吃饭:¥100
陪逛街:¥200
陪看月亮:¥1000阴天半价
陪压马路:¥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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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情人节有对象的欢天喜地过节,没对象的能不能租个对象过节呢?

所谓租赁情人并不符合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自然人不能够被出租,因此并不成立租赁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二人构成临时雇佣关系,是雇主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义务,待完成后给付佣金的行为。即形成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租赁情人是否成立上述雇佣关系,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 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

◎ 如果包含了接吻、以恋人的身份约见亲友等,则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也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

◎ 如协议中约定有陪睡等性接触内容,则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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