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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网消息,张某和吴某是一对年轻的未婚夫妻。初中毕业后,两人共同决定不依靠家里照顾,自主创业。2018年3月,经商议两人在网站上注册了名为“义乌市某电子商务商行”的网店,租用义乌市某小区内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而为了尽快多赚钱,两人“突发奇想”,决定销售假冒的名牌商品。2018年4月至8月,两人从义乌市北下朱小区的商铺购买假冒“小猪佩奇”注册商标的手表带奶片糖、驱蚊手环等产品,加价后通过网店和微信进行销售。据统计,销售金额81664元,共计获利4万余元。
张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本案经审理,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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