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西山区一团伙非法采矿,居委会负责人予以包庇!
 

昆明西山区一团伙非法采矿,居委会负责人予以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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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消息,2011年下半年至2016年11月间,马某某、胡某、黄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借“修复植被”之名在西山区海口镇某地非法开采销售磷矿石金额达1900余万元;马某某在家中殴打某公司股东陈某,迫使该公司签订销售同意书,以每吨35元的低价将磷矿石销售给自己;马某某伙同马某、王某阻挠他人建厂;年某和刘某等人作为该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明知他人长期非法采矿而予以包庇。

上述案例中的四种行为,分别涉及以下四个罪名

1

非法采矿罪

本罪指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也就是说,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1)无证采矿的行为、(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4)"越界采矿"的行为。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以下行为的应予立案: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

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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