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两家公司的北大毕业生,竟因为“代购”名表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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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据界面新闻消息,1981年出生的马某北京大学本科毕业,巴黎某大学奢侈品专业硕士毕业,曾在法国某世界知名奢侈品集团找到了一份体面的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马某通过工作接触结交了一批具有高消费能力的客户群体。2008年,他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回国,先后开了两家贸易公司,并在市中心高档商圈开了一家买手店,开始走私名表。通过雇佣“水客”,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将涉案手表从香港带至深圳,再通过快递寄往上海,每块手表需支付“代工费”400-500元不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该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物品的类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三是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购买走私品也可能犯罪

明知对方是走私人员,还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同样构成走私行为,如果数额较大甚至会以走私罪论处。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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