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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网消息,为在退休前好好地捞一把、赚一笔,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杨某不惜铤而走险,2013年至2018年6月期间,杨某利用自己担任某县林业局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多次从该县林业局账户上挪用公款23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尽管曾经努力抛售股票回收资金、向亲戚朋友借钱,仍然差欠单位多达200余万元的挪用款项。
以案释法——挪用公款罪
根据《刑法》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具体来说,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表现形式: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的数额较大五万元为起点。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若挪用公款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犯何罪呢?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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