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电话:0871-64605529、13529170082】
据新华网消息,上海某贸易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MLGB”商标,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2016年“MLGB”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宣告无效,于是该公司将商评委起诉到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本案中的“MLGB”商标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含义,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除了上文所述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情形外,以下几种标志也不可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引用声明】:本文中案例和法律法规来源已在文中标注;图片和漫画来自于网络。如有异议,联系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