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系列】——这款知名保健口服液因为添加了“冬虫夏草”被判赔30多万元!
 

【3·15系列】——这款知名保健口服液因为添加了“冬虫夏草”被判赔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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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中国消费者报消息,蒋某在重庆某超市买了5盒由江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口服液,其中三大盒,每盒9380元,两小盒,每盒4780元,共计37700元。该产品背面标注的主要原料为:冬虫夏草、西洋参、灵芝、玫瑰花等。而蒋某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发现,该款口服液的主要原料为“西洋参、灵芝、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玫瑰花等,其中并无冬虫夏草。蒋某认为该款口服液的主要原料与国家批准的不一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配方不能乱添加

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健食品的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本案中的“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与“冬虫夏草”并不是同一物质,故涉案产品添加冬虫夏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十”

所谓的“退一赔十”是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

生产企业将蝙蝠蛾拟青霉(发酵虫草菌粉Cs-4)擅自更改为冬虫夏草,且两者并非同一物质,应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未履行核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内容是否与产品标示信息一致的义务,属于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仍进行销售。最终,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超市退还蒋某货款32920元(注:已食用一小盒,扣除4780元),并赔偿原告蒋某十倍货款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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