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晋宁一民警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公诉!
 

云南晋宁一民警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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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人民网云南频道消息,2018年12月21日,晋宁区纪委发布消息,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某派出所工作人员李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日前,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李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本罪并不常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要注意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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