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村庄要求外嫁女迁出户口,且不能享受村民权益!
 

山西某村庄要求外嫁女迁出户口,且不能享受村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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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梨视频报道,山西运城某村委会出台了村规民约。其中第2条规定,本村女子外嫁户口必须迁走,如不迁走,不能享受任何待遇和财产分配。该村规民约经报道后,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外嫁女的权益是否应得到应有的保障,我国法律法规是如何保障外嫁女权益呢?

以案释法

外嫁女权益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妇女维权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这主要是因为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落后性别文化依然在一些农村地区产生重要影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文化传统使一些外嫁女失去了原生家庭的庇护。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

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规定妇女婚姻状况变更不影响承包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2018年11月7日,上述《意见》出台,规定必须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充分认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基本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审慎处理尊重村民自治和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关系,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不断加强与农村农业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四、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9年2月19日,上述《意见》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妇女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问题的重视,首次明确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这对于在全面完成农村改革发展中,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解决部分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失去集体成员资格及相关的土地权益和股权利益问题,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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