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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务人员兼职确实属于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但是根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对网友的回复,公务人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公务员兼职行为呢?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参与营利活动或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在执纪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党员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界定时必须保持谦抑性,其实施的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危害性具有实质相当性,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简单等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该观点整理自“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共青团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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