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自愿流产引发离婚,丈夫向医院索赔89万!
 

妻子自愿流产引发离婚,丈夫向医院索赔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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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医脉通消息,李某及其母亲到医院就诊时向医方说明,患者为未婚先孕,明确表示要终止妊娠。医方准确操作引产术,手术顺利,患者术后康复。后患者多次起诉丈夫张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张某将医院告上法庭,指出医院医生没有询问情况,在其和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患者非法实施终止妊娠的手术,导致其夫妻间的矛盾急剧恶化,最后离婚收场。因此,张某认为,医生的非法行为对其造成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项损失共88万元,并退赔李某终止妊娠手术时的费用9125.68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医方辩称患者家庭内部矛盾与医院不相关,不存在侵权,不同意赔偿。

路人甲

什么是生育权?

所谓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它具体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其中,生育的自由又包括决定生育的权利、决定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等具体内容。从理论上来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男女双方皆享有生育权,但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认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着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女性在生育过程更应享有决定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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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医院为女性终止妊娠是否侵犯男性生育权?

首先“生育权侵权”需要完全具备四个法定要件:

(1)原告有因未能生育而致精神痛苦的危害后果;

(2)被告有客观上的行为;

(3)被告有主观过错;

(4)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生育权侵权来说,生育权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医方客观上存在导致患方不能生育的诊疗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最终导致患方未能生育而致精神痛苦的危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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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享有生育权,其作为生育权的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但医院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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