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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近日浙江慈溪秦某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某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某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某告上法庭。秦某对此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出了类似差错,双方真的都可以不用负责吗?
以案释法
“离柜概不负责”属格式条款。
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据某银行工作人员介绍称,现在很多银行已经不提这个声明了,但是在一些乡镇等地方确实还有这种提示牌。
银行多给钱是否可以不用还?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所谓“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维权需要以正确的方式,面对银行的疏漏应当保持理智。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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