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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云南日报消息,昆明市官渡区某男童在幼儿园内不慎摔伤,其右手小臂外翻和上臂呈90度,治疗费用近2万元,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所涉及的治疗费用园方只承担了一半。家长认为,事故是在幼儿园发生,园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但在长达8个月的协商中,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园方表示不同意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家长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责任?
首先,4岁的孩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受到的人身损害,法律上的过错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幼儿园应证明在组织学生户外活动过程中,已采取充分、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如果不能证明,则依法推定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就应对孩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应赔偿哪些费用?
《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此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还可以向幼儿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应考虑以下因素:(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2 )侵害人的获利情况(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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