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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据快资讯消息,5月2日,在某次动车上,因水杯被前排乘客李某无意碰翻,杨某怀恨在心,诓骗其去卫生间帮忙处理,随后将开水从其胸口及右肩颈处分两次倾倒下去,造成对方前胸、后背等部位烫伤。
5月 2 日,车站派出所依法对杨某处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500 元。同时,对李某的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5月 6 日,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某的伤情属于面积达 6% 的二度烫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主动赔偿了医疗费用等共计 7.7 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取保候审,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案释法
有话好好说,一时冲动害人害己。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受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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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结果,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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