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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烟比工作赚钱,来钱还快”——因为母亲的这样一句话,刚打算出社会磨炼的黄某改写了自己的命运。黄某的母亲张某一直没有工作,2017年到2018年间,张某靠摆地摊贩卖假烟和打麻将度日,期间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拘留5日,张某还将假烟卖给一起打麻将的人,慢慢的张某的“生意”越做越大,她忍不住怂恿自己的儿子与自己一起贩卖假烟。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11月12日,张某和黄某驾驶购买的二手汽车前往曲靖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在嵩明某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车上查获假冒“大重九”、“中华”、“玉溪”、“云烟”等品牌卷烟14条。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承租的两间出租房内查获假冒“大重九”、“中华”、“玉溪”、“云烟”等品牌卷烟697条。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479400元。(以上案例来源嵩明法院)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您了解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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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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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的标准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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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问题
犯罪未遂问题: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八条肯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并明确了其中两种犯罪未遂情形。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鉴于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得以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嵩明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4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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