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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掌上春城消息,37岁的罗某高龄产下儿子,今年2月,罗某带10月大的儿子到官渡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接种了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随后孩子出现发热和呼吸困难等症状,两天后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卫生服务站资质齐全——事后,官渡区卫生监督局和区疾控中心介入调查,罗某提请了尸体检验和疫苗鉴定。院方表示接种过程按规定流程进行,区卫监局调取了卫生服务站和注射疫苗的医务人员资质、接种登记信息、疫苗进出货登记信息等,从调查情况来看,该服务站的相关医疗资质齐全,疫苗的采购运输和使用保管都没有问题。
罗某拿到了昆明医学会出具的鉴定——受种人接种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44小时后发生死亡与接种疫苗有时间相关性,根据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目前提供的鉴定资料,结合临床分析,不支持其他原因导致其死亡。本案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为一级甲等。
根据《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所谓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或者死亡,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补偿标准——一级甲等损害的,补偿费用总额不超过《云南统计年鉴》中《主要年份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中上一年度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20倍。
申请程序——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者鉴定结论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疫苗接种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 申请时应该准备以下资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史资料复印件;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四)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家属可依据相关法律申请补偿,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疫苗注射地的卫健部门申请补偿,也可以向疫苗生产商和销售商维权,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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