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查获一批福尔马林泡牛肚和黄喉,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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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砚山县人民法院消息,文山砚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对“砚山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查封一桶不明液体、18个种类的肉类和肉制品。经检验,不明液体为甲醛(福尔马林),6个种类的肉类和肉制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某、孙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以二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关键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使提起诉讼的特定当事人及最近范围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公共权益损害得以赔偿。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田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田某、孙某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在云南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检察院交付赔偿金人民币54060元。禁止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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