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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春城晚报消息,根据工作需要,机场公安交警支队女协警郑某有权处理扣6分以下违章车辆,对扣6分以下的违章车辆,她可以办到只交罚款,不用扣分。于是郑某与“销分党”陈某打联手销分敛财,陈某负责搜集违章车辆信息,郑某负责只罚不扣分处理,他们约定:每处理一条,郑某要收20元到30元的好处费。在1年9个月时间里,郑某收受陈某送的好处费66万余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销分敛财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协警也可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即使是非正式在编、临时聘用的人员,也应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参考案例】“90后”女子张某中专毕业后应聘到嵩明县交警大队当协警,利用工作之便,她收受他人5万余元帮人注销交通违法扣分达5000多分。张某被嵩明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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