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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Q
刘某构成何罪?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冥币冒充假币骗取他人人民币共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上文所述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Q
杨某甲和杨某乙两人是否构成犯罪?
涉嫌购买假币罪。二人虽然是受害者,但她们存在购买假币的主观故意,且已经着手实施,只是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而且从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公布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赞成将该行为作为购买假币犯罪处理的,只是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已。根据《刑法》,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购买假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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