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派出所所长刑讯逼供,将嫌疑人打成二级轻伤!

昆明一派出所所长刑讯逼供,将嫌疑人打成二级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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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春城晚报—开屏新闻消息,官渡公安分局民警在官渡区某招待所抓获涉嫌抢劫案的嫌疑人胡某等人,将胡某等人带到官渡区某派出所进行审查核实。期间,官渡区某派出所代理所长唐某讯问胡某是否参与抢劫案以及涉案情况,因胡某否认参与作案,唐某将胡某拉到官渡区某派出所一楼一间办公室内,用警用橡胶棍殴打胡双腿等部位,造成胡某大腿部位受伤,经鉴定,胡某构成轻伤二级。


“为保一方平安,主动加班”

——因为本派出所辖区内治安形式比较复杂,治安形式也非常严峻,各种案件高发地带,在整个昆明市都是非常突出的,所以很不放心,就放弃了休息,主动到派出所加班。(据唐某描述)

“扫黑除恶压力大,情绪失控”

——因为那段时期,一方面是扫黑除恶压力比较大,另一方面是两抢案件比较高发,那个时间段,正好年末,各种犯罪嫌疑人都出来实施盗抢,所以工作压力比较大,每天都感到身上的压力很大,一心想把治安形式扭转过来,以致看到嫌疑人不招供更加情绪失控。(局唐某描述)

以案释法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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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构成此罪,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包括: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冤、假、错案的;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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