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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市条形码消息,昭通鲁甸的杜某和杨某,本是挖掘机维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经常有挖掘机随意停放在工地无人看守,便心生邪念,和朋友高某一同作案,专门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之后通过物流快递售卖给深圳的李某。2018年10月6日以来,他们辗转西藏昌都、云南昆明、昭通、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在二十一个乡镇疯狂作案51起,涉案价值300多万元。明明有技术,却因为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真是不应该啊!
关于“盗窃”知多少?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云南——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云南省盗窃公私财物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为第一档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四万元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的为第二档量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第三档量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来说,如果事先就和盗窃团伙商定好了分工,盗窃团伙负责偷李某负责销售,那就按共同犯罪定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假如事前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仅存在事后帮助盗窃团伙销售赃物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原来的销赃罪,刑法修正案修改了罪名),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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